患方对病历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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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病历是由医生制作、书写形成,但记载的内容却是患者特有的病情,病历的记载将构成患者的既往病史,与患者具有密切的关系,患者当然应当对病历享有一定的权利。
查看、阅读病历的权利
在就诊过程中或就诊结束后,患者有权利查看、阅读病历,有权利根据病历所记录的内容了解自己的病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监督病历内容的权利
病历应当客观真实地记载患者的病情,对于与事实不符的记载,患者有权利要求医生纠正。
复印病历的权利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病历长期以来存在客观病历与主观病历之分。以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患者仅可以复印客观病历,不能复印主观病历,但2018年《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施行以后,患者便可以复印全部病历了。
封存病历的权利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的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盖章,各执一份。
封存病历资料的权利,原本是因为以前的法律、法规剥夺了患方复印主观病历的权利,为了防止医方篡改病历,权衡医患双方的利益而设定的。现在的法律规定患者可以复印全部病历,因此,封存病历的意义就没有那么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