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镶牙致下颌骨囊肿并感染,医院承担40%责任

(2023-04-28 10:56:19)
标签:

医疗纠纷

分类: 公开

【基本案情】

2021611日,原告苏某到被告口腔诊所镶牙,磨损苏某左下第45颗牙齿。2021617日苏某前往口腔诊所镶牙,当日镶牙完毕。2022618日,苏某感觉磨损牙齿根部疼痛,于2021624日前往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入院治疗,诊断为左侧下颌骨囊肿并感染,于202172日在全麻下行左下颌骨囊肿刮除术,术后给予抗炎治疗,住院15天。

 

【法院审理】

鉴定结论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在对原告基本病情不明确的情况下进行牙体修复不够谨慎,被告注意义务履行不够,存在缺陷,应认定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被告的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的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原因至同等原因之间(具体参与度建议为40%左右)。

一审法院: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够证实,被告的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的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原因至同等原因之间,且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故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该鉴定意见,结合本案审理情况,本院认定被告按照40%的比例赔偿原告损失。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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