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孢曲松钠过敏致患者死亡,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2023-04-28 10: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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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
分类: 公开 |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5日9时,陈某因咳嗽不适到门诊部处诊疗,门诊部门诊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并输液治疗。输液大约1分钟后,陈某伴随腹痛、出现呕吐。后门诊部护士停止输液并将患者病情告知医生,门诊部医生赶到后对患者实施给予肌注异丙嗦、肾上腺素,吸氧并进行心肺复苏处理等抢救措施,同时,门诊部医生及患者家属拨打了110及120,后派出所警员及祥云县人民医院急诊医生到场参与处置,同日12时35分,陈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
尸检结果:受检者陈某系药物过敏合并返流食糜阻塞气道致窒息死亡。
鉴定意见:祥云为民诊所在为陈某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陈某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承担主要责任(即过错系主要原因)。
一审法院:本案中,陈某等的女儿陈某到门诊部就诊,门诊部实施了诊疗行为,双方构成医患关系,后因门诊部的诊疗行为导致陈某不幸死亡的后果,经鉴定门诊部在为陈某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陈某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承担主要责任(即过错系主要原因),门诊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事实,一审法院酌定祥云为民诊所承担上述损失70%的赔偿责任。赔偿593987.2元。
二审法院:因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致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应按过错程度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争议,涉及专门医学知识,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手段和丰富的临床实践,超越普通人的经验、学识,需借助临床医学专家的鉴定意见作为判断基础,并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加以确定。本案中,对患者死因及祥云为民诊所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诊疗行为与陈某死亡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过错参与度)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依据充分,经质证不存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一审采信鉴定意见,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认定规则。
【律师分析】
本案诊所在注射头孢曲松钠前进行了皮试,皮试结果为阴性中,后发生过敏反应后,也进行了相应的抢救。鉴定机构对于医院存在的过错认定方面,未见有详情的过错分析,也没有写明正确的抢救措施是什么,认定责任比较笼统,这样不容易让人信服,也不容易解决医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