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2023-04-14 11:24:28)
标签:
医疗纠纷 |
分类: 公开 |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第二章
第五条
第六条
(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
(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
(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
(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第八条
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范围,开展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乡镇(街道)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承担宣传动员孕产妇接受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进行产后访视等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在整个妊娠期间至少提供5次产前检查,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根据不同妊娠时期确定各期保健重点。
对高危孕妇进行专案管理,密切观察并及时处理危险因素。
第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对产妇的健康情况及产科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动态评估;
(二)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尽早发现产程异常,及时诊治或转诊;
(三)鼓励阴道分娩,在具备医学指征的情况下实施剖宫产;
(四)规范应用助产技术,正确使用缩宫素;
(五)加强分娩室的规范管理,严格无菌操作,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
(六)分娩后产妇需在分娩室内观察2小时,预防产后出血;
(七)预防新生儿窒息,对窒息新生儿及时进行复苏;
(八)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评估,做好出生缺陷诊断与报告;
(九)按照规定对新生儿进行预防接种。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正常分娩的产妇及新生儿至少住院观察24小时,产后3-7天及28天进行家庭访视,产后42天进行母婴健康检查。高危产妇及新生儿应当酌情增加访视次数。
第四章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五章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