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患者要转院,医院有权阻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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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
分类: 公开 |
案例:
一名45岁男性患者,因突发急性狂躁,言语过激,情绪失控,易怒等,同事便将其带至医院治疗,接诊医院经过诊断,认为其患有精神障碍,建议转至精神病医院治疗,后同事便将患者转至精神病医院,医院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因配偶在外地,未经配偶签字同意便将其收治入院。2天后,配偶回来,因考虑临近过年,便向医院提出转至老家医院治疗,但医生以患者具有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为由,不允许精神障碍患者转院。
法律问题:
医院有权拒绝家属转院的要求吗?
律师解析: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但对于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本案患者仅表现为狂躁症,未实际危害他人,即便已经发生危害他人的行为,法律只是规定要住院治疗,并没有规定不可以转院治疗。患者家属完全可以选择医疗技术更好、更方便的其他的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而不是一定要在这家医院接受治疗。因此,医院是没有权利阻止精神病障碍患者转院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