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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嘱留院观察,孕妇产死胎,医院是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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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从怀孕15周开始一直在某妇幼保健院做检查。殷某按要求第十次到妇幼保健院复诊,当时怀孕已经37+3周了,复诊记录表示未出结果,检查医生林某嘱咐殷某吸氧后回家。第二天殷某感觉不适,到妇幼保健院,经医院行引产术产下一死女婴,对此结果殷某及其家属要求妇幼保健院进行赔偿。妇幼保健院称此不是医疗事故。殷某能获得医院的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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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妇幼保健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妇幼保健院未要求殷某留院观察,亦未告知殷某当时症状具有的危险性和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可以认定妇幼保健院在医疗活动中未尽到注意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民事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侵权造成损害为前提,并不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承担责任的前提。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如果存在医疗损害且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确有过错,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没有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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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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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所负的义务应该以当时的医疗水平为限,法律不能强加医疗人员能力以外的义务。但是医疗人员所负的诊疗义务包括对患者可能出现状况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