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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公证,医院就不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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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年近七十,得了股骨颈骨骨折,在某专科医院治疗时,专家告知黄某可以通过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减轻病痛。但是医院也提出对于这样的高龄病人,危险系数比较大。为了避免医疗纠纷,双方协议进行手术公证。公证结束后,很多关于黄某的病情医院都拒绝提供,如果手术出现问题,医院就不用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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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与黄某之间有手术公证,但是医院拒绝告知黄某的病情,如果出现问题医院也不能免责。本案中,黄某手术前与医院进行了手术公证,但手术公证不等于一切免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医务人员未向患者或其家属尽到说明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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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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