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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可以把患者当“小白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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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因肾病住进某医院。因其病情严重,该医院欲对其试用本院自行研制的一种治肾新药。但该药尚在报批阶段,且可能会有副作用,医院迟迟未做决定。随着张某病情的加重,医院经讨论决定为其使用新药,但未征得张某及其家人同意。此后,张某病情有所缓解,但却出现了其他症状,经查,是由于该药物的副作用引起。张某非常生气,要医院对此承担责任。医院能否擅自让患者试用新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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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无权在张某身上试用新药,其擅自决定给张某使用新药,是一种违法行为,对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新药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一律不准随意进行临床实验。也就是说医院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就擅自进行临床实验,为张某使用新药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其本意是对张某病情的考虑,但医院却未经张某及其家人同意,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使其承担了更大的风险。所以,医院应当因自己的过错对张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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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研制新药,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申报人应当在经依法认定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并将该临床试验机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应当事先告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真实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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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疗机构应该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