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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医疗行为导致事故的,应该找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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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4日,吴某因骑自行车与人相撞摔倒,起来后上肢刺痛且无法活动,兼有一些水肿。吴某于一周内先后去了三家医院诊疗,但症状均无明显改善。一周后到市人民医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颈髓受损,需要手术治疗。吴某认为他的病情之所以发展到需要手术的程度,与前三家医院诊断不明、延误治疗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前三家机构的确存在诊断不明的过错,从而延误了吴某的治疗时机。但是,任何一家的行为均尚未构成医疗事故。这种情况下吴某应该如何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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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出现的情况在现实中是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患者在多家医院就诊甚至反复就诊,出现的不良后果,既有可能是原发疾病的因素,又有涉案医院的相互交织、互为因果的医疗因素。在此情形下,法院应通盘考虑,对整个治疗过程中各接诊医院行为进行鉴定,确定各医院在造成患者的伤害结果中所占的“份额”大小,分清主次责任,以明确各医疗机构的责任范围。本案在责任不清的情况下,可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及第十二条中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来处理,免得各个医院之间推诿扯皮,导致患者的利益无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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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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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是由数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应该综合考虑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以及侵权行为对损害事实产生的作用大小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