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有权拒绝收治危重病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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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有权拒绝收治危重病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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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伯一次外出心脏病突发,晕倒在地。好心路人将其送到医院急救。医院见病人身份不明并没有家属在旁,一是怕出现意外承担责任,二是怕无人承担医疗费,于是对送治的人说,都已经不行了,没有治疗的价值了。就这样王大伯因心脏病而去世。其子女了解内情后,认为医院拒收其父而导致死亡,以医疗事故为由要求医院赔偿。医院认为没有收治王大伯,双方不形成医患关系,所以没有所谓的医疗事故,不需要承担责任。医院有权拒绝收治危重病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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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医院是否有权拒绝收治危重病人;二是医院因拒绝收治危重病人而致其死亡的,是否算作医疗事故。首先,我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管理规定》都明确了对病人的救治义务,医院不得拒绝对危重病人的急救处置。而对于第二个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况一般按不作为引起的医疗事故处理。所谓不作为的医疗事故,指本有义务收治病人,因没有收治而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案中医院拒绝收治心脏病突发的王大伯而导致其死亡,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应按医疗事故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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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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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死扶伤”是医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从法律上来讲,救死扶伤也是医院一种法定的义务,对于危重患者,医院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紧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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