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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租房给他人行医,出现事故谁负责?

(2020-09-17 10:35:38)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医院租房给他人行医,出现事故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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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困惑


马某患颈椎病久治不愈。一次在报纸广告中看到一家医院设有颈椎病专家门诊,据称疗效显著。于是马某本着试试看的心态前去求医。谁知接受专家的针灸治疗并服用中药后,病情没有好转反而有加重的迹象。马某急忙到其他医院检查,结果是针灸损伤了马某颈椎的神经,如不及时治疗可能发生偏瘫的后果。马某很气愤,把这家医院告上法院。医院辩称专家门诊并非医院开设,医院只是把诊室租给外面的医师,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医院的说法有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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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律师解答

医院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该赔偿马某的损失。首先,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医疗机构的设立必须经过注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院把房子租给他人设立专家门诊,该专家门诊如未办理上述手续,则不具备医疗机构主体资格。其次,医院的行为有过错。医院把院内的房子租给他人开设“专家门诊”,患者无法确知该专家门诊与医院的关系,按正常人的理解都会以为该专家门诊是医院的一个部门。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中关于“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医院明知该专家以医院的名义收治患者而未对患者做出明确的说明,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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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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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荟萃

个人开办医疗机构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执业资格不得行医。医院将诊室出租给没有资格的个人开设门诊使患者存在误解,对个人非法行医造成患者的伤害是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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