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库里的专家出现哪些情况,就不可以再继续担任鉴定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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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库里的专家出现哪些情况,就不可以再继续担任鉴定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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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女士,23岁。因“停经38周、下腹坠胀”入住某县医院。经检查病因是胎位异常,主治医生在持续硬膜外麻醉下对高女士行剖宫产术,术中加行阑尾切除术。从手术后次日起,高女士出现持续发热症状,在手术后的第10天,其病情仍不见好转,家人遂将其转院到某市级医院,确诊为结肠子宫瘘。因此只得在术后13天再次进行手术,高女士又做了全麻下行阑尾残端修补术、部分肠切除术。幸好术后半个月,异常症状彻底消失,身体好转出院。几经折磨的高女士要求追究医院的责任,与医院协商后,决定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在随机选择专家时,了解到一位专家正在接受刑事处罚,他还能继续从事医疗事故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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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专家不可以继续从事医疗事故鉴定工作。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4年。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专家库成员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医学会,医学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包括:(1)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2)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3)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受刑事处罚的;(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鉴定专家的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还需由医学会重新审核、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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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八条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4年。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专家库成员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医学会,医学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受刑事处罚的;(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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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医学会重新审核、聘用。原具有医疗事故鉴定资格的专家,如果一旦发生法定的事由,就不再享有鉴定资格,这些法定事由是法律为了保障医疗事故鉴定专家队伍的专业性而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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