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应该在什么时间内做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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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应该在什么时间内做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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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在A医院进行了乙肝疫苗的接种,前后共三次。可是在接种三个月后,从未得过乙肝的朱某却出现了乙肝的症状,并在医院得到了确诊。朱某为了治疗乙肝,奔波于北京和上海的各地医院,治疗了一年半,乙肝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治愈。朱某认为是A医院的乙肝接种出现了问题,但是医院拒不承认,于是双方协议提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市医学会认为其申请已过时效,不予受理。市医学会的说法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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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的批复》规定:“患者或其家属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就本案而言,由于朱某忙于四处求医,未能在一年内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因此市医学会有权不予受理申请。但这并不妨碍朱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本案中并无医疗鉴定结论,因此不能证明伤害是由侵权造成的,故诉讼时效还未起算。朱某可以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后,由人民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做出适当判决。由此可见,鉴定期限已过,并不一定代表诉讼时效已过,只要在诉讼时效内,受害人仍然可以提起侵权之诉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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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的批复》患者或其家属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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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医学会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期限是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但只要在诉讼时效内,受害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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