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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在何种情况下构成犯罪?

(2020-09-10 11:32:36)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事故在何种情况下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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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困惑


2012年6月,王某和朋友聚会时突然肚子剧痛,到医院检查后确诊是慢性阑尾炎并做了切割手术。手术后,王某感觉伤口处身体一动就会疼痛,而且一周后还未痊愈。后来,王某到医院拆线时发现,在伤口缝合处的皮肤里隐藏着半根缝合针。正是由于缝合时医生的针有一半折在了皮肤里,但是医生并未及时发现,导致王某身体受到了二次伤害、伤口难以愈合。那么,在这起医疗事故中医生的行为使王某受到了伤害,是否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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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律师解答


我们都知道在发生医疗事故后,一般情况下,医院与直接的医务人员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医院往往要赔偿受害人的各种损失,而负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往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纪律责任。但在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医疗事故罪,受到刑罚的处罚。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从犯罪的构成来讲,分为四个方面。首先,必须是医务人员,即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其次,医务人员存在过失,即并不是存心故意要害病人,但往往故意违反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常规;再次,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即故意违反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常规,实施了禁止的行为,或没有做应该做的行为;最后,造成患者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对此我国法律已经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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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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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荟萃


本案中,缝合针是否完整在进行缝合伤口时医生肯定是心知肚明的,明显是由于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严重损害王某的身体健康,所以已构成犯罪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事故是一种严重的社会事件,会使群众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降低,对于一些严重不负责任的医务人员,一般的处罚已经不能对其起到惩戒作用,只有适用刑法才能做到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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