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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医疗手术而发生后遗症的,是否为医疗事故?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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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一位相貌平平的姑娘,但一直期望有一副漂亮的脸蛋,于是决定整容。第一次整容手术非常成功,但王某觉得没有达到自己的要求,于是再次接受手术。术后王某还是不满意,请求医生再次整容,医生一再告诉她,整容不可以再三进行,不然可能会出现严重的后果,但王某执意手术,医生只得为此再次手术,手术成功。但不久,王某的面容大面积蜕皮,几近毁容。王某以医疗事故为由将整容医院告上法庭。由于医疗手术而发生后遗症的,是否为医疗事故?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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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王某的面部在整容后蜕皮应当属于术后的后遗症,对于后遗症是否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不能一概而定,关键还在于后遗症是否由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导致。若后遗症的发生是在现有科学技术的条件下无法预测或不能防范的,则不能构成医疗事故。对此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对于本案中整容手术后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就目前的医学条件而言,是不可能避免和完全防范的,加上医务人员在整容过程中并无过错,而且再三告诉过王某存在的风险,因此本案应当属于上述法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及其医护人员是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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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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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治疗过程中,因受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所限,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且医生在救治前已经告知可能的后果而患者仍然坚持治疗11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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