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使用最昂贵的治疗方案,导致病人财产损失,是医疗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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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35岁的患者马女士因恶心、呕吐、头晕、头痛等不适症状到北京市某医院治疗。治疗当天,医生给她做了颈椎核磁共振检查,并进行了其他诊治。一星期后,该医生根据检查结果,在使用麻醉药物利多卡因后,为她进行了颈椎部位的神经阻滞治疗,治疗费用为2万元。但治疗后,病情不仅没见好转反而加重。一个月后,马女士再次来医院就诊。医生认定其患有颈、腰椎间盘病变,没有跟她商量就使用最昂贵的治疗方案对其进行再一次腰椎部位神经阻滞治疗,治疗费用为5万元,一般的颈椎部位的神经阻滞治疗仅为1万元左右。医院可以不和患者商量就使用最昂贵的治疗方案吗?医院使用最昂贵的治疗方案,导致病人财产损失,是医疗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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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可以不和患者商量就使用最昂贵的治疗方案。医院使用最昂贵的治疗方案,导致病人财产损失,不是医疗事故。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故案例中,医院使用最昂贵的治疗方案,导致马女士财产损失的行为,不是医疗事故。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案例中,医院未经马女士同意就用最昂贵的治疗方案进行诊治,属于过度医疗行为。故马女士可以过度治疗的侵权行为起诉该医院,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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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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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是一种发生在医疗过程中的特殊民事侵权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以获取一定经济利益为目的,违法实施不必要的诊疗而造成患者明显人身、财产损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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