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协商解决的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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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协商解决的优缺点
当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其家属可以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明确是非,确定损害后果,达成赔偿协议,以解决医疗纠纷我国相关医疗法规也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
医疗纠纷通过协商解决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协商解决纠纷方便快捷医疗纠纷协商,没有固定的程序和诉讼时效的要求,只要双方对于赔偿数额能够达成协议就可以解决问题,不同于医疗诉讼要经过立案开庭质证医疗事故鉴定或者人身伤害的鉴定,没有诉讼程序中的质证和答辩等比较复杂的程序相对于医疗诉讼十几个月的解决纠纷的时间看,协商是很快捷的
程序简单通过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医疗技术专业问题不需要鉴定,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各自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要求,就赔偿问题达成妥协和让步,最终解决问题,程序十分简单
在我们看到医疗纠纷协商解决的优点的同时,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协商纠纷难,“扯皮现象”多协商没有固定的程序和时限,有利于协商的随时展开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清楚地看到,也就是因为协商时间的灵活性造成了“今天协商不成,明天协商明天协商不成,后天协商”的局面很多患者及其家属对于诉讼程序不熟悉,也不愿意“打官司”,对于协商解决给予“厚望”一次次的协商慢慢地使患者及其家属失去了信心,最终走上了诉讼维权的道路在医疗纠纷处理实践中,由协商转变为“扯皮”,由协商转变为诉讼的案例,不胜枚举
事实认定难由于医疗事故纠纷的专业技术性比较强,患者及其家属是不可能在医疗技术上与医疗机构展开讨论的,对于医疗机构的“解释和说法”往往处于“听众”的地位,无从知道事实真相所以,对于医疗过错行为的损害后果不知所措按照民事纠纷的一般处理原则,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处理纠纷的前提和条件,如果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于“医疗损害事实”的认定都存在巨大的差异,很难想象纠纷的处理会达到什么样的结果,这也就是医疗纠纷案件通过协商解决的另一大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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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数额差异巨大在医疗纠纷协商法律实践中,患者及其家属不懂得医疗法规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往往“开价”过高,大大超过法定赔偿数额的标准,认为不但医疗费用应当全额退回,后期的治疗费用应当先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当充分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心灵创伤给予抚慰而医疗机构往往认为,赔偿数额应当以医疗事故处理赔偿为标准,后期治疗费用在实际发生后再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根本不可能过高在纠纷协商的实践中,医疗机构在接到患方的报价后,直接就打了“退堂鼓”,告诉患者直接起诉算了
协商结果难以保障实施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当双方达成协议后,完全依靠双方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不像法律诉讼程序,有法院依靠法律强制力来保障实施在医疗纠纷处理实践中,医疗纠纷律师常常看到,医患双方通过艰苦的谈判,达成了赔偿协议,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双方都处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谁都避免首先履行;在赔偿数额上,医患双方都认为应当在商谈的数额上“做实际的调整”,医院认为,应当从谈判的数额中“适当减少赔偿数额”;而患者及其家属认为,就这样一点点赔偿,根本不足以弥补身体受到的伤害,对于整个家庭的影响则无法估量,对于患者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则是难以弥补的双方当事人如果都是处于这样的心态,很难说日后的赔偿如何履行了在医疗纠纷处理实践中,经常看到在最后的环节整个协商努力付之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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