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前在媒体上对医院“曝光”有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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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前在媒体上对医院“曝光”有利吗?
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作为医疗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是最有感触的在进行咨询的患者及其家属当中,有一部分在新闻媒体界是很有“人脉和关系”的在诉讼之初,患者及其家属就提出,应当在诉讼前,在各大新闻媒体大量地宣传和报道本案的情况,让广大新闻媒体介入到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来,给对方医疗机构施加压力,引起社会的支持和同情,监督案件的公正审理,甚至部分患者及家属要求把对方医疗机构“搞臭”,“搞垮台”等,在选择代理医疗纠纷律师的过程中把医疗纠纷律师的“人脉关系”列入到考察项目中来,等等
面对这样的患者及其家属,我很同情他们的遭遇,也很理解他们的心情但是,我也明确反对这样的做法医疗诉讼的目的就是化解和解决矛盾与纠纷绝对不是把某个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个人“搞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目的是分清和处理侵权的行为,绝不是“打倒”什么机构和个人
另外,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如果在诉讼前就大量“曝光”,媒体在接到“新闻”后如何发表和宣传,是患者及其家属很难控制的如果在报道中出现了法庭没有认定的案件事实,造出“虚假宣传和报道”的,医疗机构可能会以“毁坏声誉和信誉”为由要求患者及其家属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辩解是新闻媒体的“虚假报道”是要有事实证据的,如果患者及其家属不能够提供,那么就应当承担“发布虚假信息”造成医疗机构损失的损害后果这样的曝光和报道,不但存在风险,而且还涉嫌在诉讼前向法官施加压力,影响法官的正确判决,有妨碍司法公正的嫌疑这样的事情,患者及其家属不要去做如果确实想通过新闻媒体让公众知道和了解案件情况的,可以在判决做出后,哪怕是一审还没有生效的法律判决,都可以诉诸报端和其他新闻媒体
因为,这样的判决书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国家司法机关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在这样的情况下,事实是法官认定的,不存在所谓虚假报道的问题,即便出现了虚假报道,也可以以判决书的内容为法律依据,不会存在异议哪怕是对方医疗机构对于判决书的结果不服的,由于是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不是患者及其家属的单方面叙述,也不会因为在事实认定上有出入而归结为患者及其家属的过错患者及其家属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还是那句老话,不要感情用事,不要用不理智的行为来维护自己本来就被侵犯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