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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检查未发现手术禁忌导致手术失败,医院要承担责任吗?

(2020-08-13 11:15:28)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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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检查未发现手术禁忌导致手术失败,医院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实录

2013年10月14日,老董被诊断为肝癌晚期而选择住院治疗。术前进行了全部常规检查,并未发现手术禁忌状况。10月20日,医160师经讨论确定了手术方案,家属同意签字后,院方立即进行了手术。但是,手术不幸失败,老董于次日凌晨死亡。医疗鉴定结果表明,老董系肝硬化突发病变,阳性肝硬化系该手术方案中禁忌症之一。据此,老董的家属到医院讨说法,但院方称其禁忌症为当前医疗水平下常规检验无法辨识的特例,院方已经尽了合理注意义务、风险告知义务,因此拒绝承担责任。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该医院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医疗人员已经安排了具备一般医疗技术水平的常规检查,均未能发现其肝硬化转阳病情,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知,本案中的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范围。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也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侵权责任的承担一般是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前提的,而本案中医院并无过错,所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温馨提示

如果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治,且医务人员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那么即使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简单来讲,就是医生已经尽了全力,且措施适当,并无过错,但受限于科技水平等客观因素,患者仍有损害,此时,医生不承担责任。否则,对医院及医务人员来讲,是不公平的。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可以结合行为发生时间、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水平、相关诊疗规范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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