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家私自删除药品说明导致患者服药后引起不良反应,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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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私自删除药品说明导致患者服药后引起不良反应,责任如何承担?
案例实录
郑某因炎喉肿痛,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医生经过检查为他开了一种抗生素类的消炎药。郑某回家将药品的说明书拿出来认真仔细看过后,认为自己并没有不能服用该药的症状,便按说明书上的服用方法与用量服了药。当天晚上,郑某感觉身上奇痒,随后长出很多红点。郑某赶紧到某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药物过敏。经查,原来郑某服用的消炎药有9种副作用,但厂家为了销量私自删掉了其中的7种。郑某住院一周后才康复。那么,郑某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郑某可以向药厂主张权利,也可以向社区卫生服务站主张权利,如果社区服务站赔偿了郑某,可以向药厂追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因药品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追偿。因此,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如果因药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应当由生产者承担责任,但是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主张责任承担,医疗机构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温馨提示
患者因药品问题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向药品的生产厂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要求赔偿,也就是说,患者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赔偿主体。不过,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可以在向患者赔偿后向药品生产厂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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