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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理有哪些要求?
案例实录
陈女士于2014年5月10日在某市人民医院生下一名男婴,20天后,陈女士出院回家。回家后,陈女士始终感觉下体疼痛,便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市妇幼保健院检查,医生从其阴道内取出一块染有血迹的纱布,陈女士的丈夫立即向市人民医院反映了这一情况。人民医院的医生来到妇幼保健院,看到纱布,即承认确为手术中的疏忽残留下来的,并口头向陈女士道歉。双方约定在该院做仔细检查。检查发现陈女士的阴道有炎症,生产时的手术伤口恢复也很不理想。随后,人民医院的医生离开,此后再未联系陈女士及其家人。陈女士的丈夫遂找到市卫生局,要求对人民医院进行处理。那么,陈女士的丈夫可以要求市卫生局处理市人民医院吗?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也就是说,患者在哪里就医,就应当在哪里解决争议。此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行使监督职权,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可以给予处罚。可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所在地处理医疗纠纷的机构。综上所述,陈女士的丈夫作为陈女士的近亲属,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法条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温馨提示
发生医疗事故后,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启动行政处理程序的,也不是以任何形式都可以启动的。只有患者本人或者患者的近亲属在遵照法律规定的步骤、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才能启动。所以,如果想启动行政程序来处理医疗事故,首先应了解法律规定,在满足了法律要求的条件下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