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涉及多家医院,应由哪里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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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涉及多家医院,应由哪里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案例实录
小刚因患肺炎在A医院使用庆大霉素进行静脉点滴注射,连续注射了三日,每日两次,医院并未向其家属交代注射该药物可能发生的副作用。10天后,家人发现孩子听力减退,使带着小刚去B医院就诊。小刚被诊断为庆大霉素所致的听力障碍,但B医院只给予其基本的药物治疗。一个月后,小刚的听力进一步下降,家人又带孩子到C医院会诊,小刚被诊断为药物性耳聋,经过两个月的针灸治疗,小刚的听力有所恢复,但有难以恢复到正常状态。小刚的父母认为由于A医院过量注射庆大霉素加上B医院的延误治疗,最终导致孩子的听力障碍,便与两家医院协商后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应该由哪里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呢?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见,本案中应该由A医院、B医院和小刚的父母共同委托A医院或B医院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温馨提示
为防止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给医疗事故鉴定工作造成困扰,法律明确规定了确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的办法,即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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