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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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吗?
案例实录
2015年1月,郑某因咳嗽、食欲不振等原因到某县医院进行诊治。经医院诊断为支气管炎,并于当日办理入院治疗手续。住院期间,医院对郑某进行相应的治疗,半个多月后,仍不见好转。2015年6月,郑某感觉病情加重,到市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肺癌。郑某入院不到一个月即因医治无效死亡。家属认为是县医院误诊导致郑某延误治疗,造成其死亡,请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郑某的家属与县医院共同向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那么,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吗?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70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可见,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资格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对其接到的医疗事故鉴定委托,应当书面移交给负责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温馨提示
医疗事故鉴定必须由法律规定的医学会组织,其他的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资格进行鉴定。但是,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鉴定程序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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