肠梗阻延误治疗且违反就地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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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梗阻延误治疗 且违反就地抢救
导读
有既往腹痛病史且在这家医院做过手术的病人,医生应该更清楚患者的疾病症状,相对初诊病人来说,诊断与治疗更容易掌握,但由于医生的疏忽和不负责任,本不至于死亡的患者却离开了这个世界。
诊疗概况
患者,女,54岁。2009年3月6日上午,患者因脐周疼痛4小时,到某医院急诊就诊,医生拟诊“腹痛待查,肠梗阻考虑”。患者于13时许由急诊转入外科病房。患者三年前曾有肠穿孔、肠造瘘等多次手术史。入院后医生给予禁食、吸氧、胃肠减压及抗炎输液治疗,无其他常规检查。患者和家属焦躁不安,多次询问和催促医生,医生却长时间未行有效检查。在患者病情加剧的情况下,医生在午夜时分给予血象及生化检查,但未进一步采取治疗措施,也未向上级医师汇报。第二天早晨,患者病情进一步恶化。在具有急诊剖腹探查指征的情况下,医生考虑到患者的疾病史及当时的体质,觉得手术风险极大,为此向患方交代病情后建议转上级医院。中午,患者由120急救车转送到上级医院。当病人到达医院后已经休克,抢救无效,回家后死亡。
专家评估分析
患者三年前在这家医院做过肠梗阻手术,当天病人入住病房后没有引起医生的足够重视,到病情恶化后还想进行保守治疗,却一直没有高年资医师把关。当患者生命危急时,因考虑手术风险,医方建议转院,从而失去了最佳的抢救时机,最后导致病人死亡。
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急腹症患者未及时行常规检查,未及时履行病危告知义务。2.当患者出现休克症状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违反危重病人必须就地抢救的医疗原则。
患者死亡与医院的过错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医疗事故律师思考
此医疗纠纷是一起责任明确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由此可见医疗事故的构成有三个主体:1.主体是医院和医务人员。2.有违法行为。医务人员应该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实施某种治疗,却消极地不去实施的行为,如建议危重病人转院,这种不负责任、不尽职责的行为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3.存在过失。过失包括疏忽大意产生的过失和过于自信产生的过失,医疗过失通常表现为:a.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人推诿、拒治;b.对病菌采集、患者检查处理漫不经心,草率马虎;c.擅离职守,延误诊治或抢救;d.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
有人认为这起医疗纠纷是由医疗意外引起的,并不构成医疗事故。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患者特殊体质或者异常病情而引发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事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上的意外事件的一种,是指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从这个定义上看,这起医疗纠纷,笔者的观点倾向于这是一起医疗事故,而非医疗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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