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尸闹丧出人命违规引发连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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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尸闹丧出人命 违规引发连环案
导读
某患者因心脏病入住某医院,入院数天后突发死亡。患方认为患者死亡是医方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造成的,要求医方承担赔偿责任。医方认为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无明显欠缺,如要明确责任需要请第三方参与评估或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患方以医方不解决纠纷为由,把尸体放在病房拒不移走。而同病房刚好有一位因患心脏病刚从重症监护病房转来的老太太,因受不了与尸体共处一室的恐惧,惊吓过度,在惶惶不安中逝世,由此引发连环死亡纠纷。
诊疗概况
患者,男,58岁。2014年10月22日上午约6时,患者因胸痛3小时到某医院急诊。经心电图、血检等检查,其中心肌酶谱指标提示:肌酸激酶同工酶14U/L,肌钙蛋白0.07μg/L。拟诊:胸痛待查,ACS(急性冠脉综合征)?高血压,胆囊炎,胆石症。予对症处理后,患者胸痛有所缓解。17:00,患者转留观病房,进一步考虑胸痛待查,疑为心绞痛、心梗、胃食管反流病,予以级护理、心电监护及对症观察等处理。次日上午复测心肌酶谱:肌酸激酶同工酶162U/L,肌钙蛋白24.11μg/L,肌酸激酶108U/L,心内科会诊后告病危。下午约14时,患者入住心内科病房,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高血压病。医生给予对症治疗和相关检查,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变化,择期行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经治疗后,患者病情相对稳定。10月26日21:10,患者突发意识丧失,呼吸骤停,全身紫绀,心电监护显示:室性逸搏心律,氧饱和度测不出。医生立即给予心肺复苏,持续胸外按压、肾上腺素针静推等抢救,2小时后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医患争议焦点
患方意见:1.患者病情严重,但医生未行病危告知。2.医生对疾病凶险度认识不足,未按期(原定25日)行冠状动脉造影术,错失治疗时间。3.医院抢救不及时。
院方意见:1.医方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抢救符合规范。2.死因分析:冠心病、急性下壁心肌梗死、突发心源性猝死。
专家评估分析
死因分析:根据患者症状,分析其死亡原因是冠心病、急性下壁心肌梗死、突发心源性猝死,符合患者病情及症状的进展。
诊疗行为分析:
1.患者一个月前无明显诱因出现胸闷痛,因“胸痛加重3小时”至急诊就诊,医生检查后考虑急性冠脉综合征,留观到次日经检查会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转心内科进一步治疗,急诊诊疗行为符合规范。
2.患者入住心内科后,医方积极给予抗凝、降脂,扩张冠脉、活血养心等对症治疗,病情有所缓解。此时患者已无急诊行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术的指征,为此其死亡与未能在25日进行冠脉检查无关。
3.患者住院期间,医院建议卧床静养、不宜转院的处理是正确的。
4.医院不存在抢救不及时的情况。
5.医院在住院期间未书面告知病危,存在欠缺。
综上所述:患者死亡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但医方在对疾病的告知上不够规范。
突发事件
患者死亡后,家属因医疗争议拒不移尸,与死者同病房的一位老太太因心脏病刚从ICU转来,为此老太太及家属要求调换病房,但医生没有意识到潜在的风险,以无病房为由予以拒绝。无奈老太太只得继续与死者待在同一病房,6小时后老太太由于惊吓过度也停止了心跳。突发事件发生后,老太太的家属不肯罢休,也向医方提出交涉,同时也把矛头指向另一方患者家属。一起死亡纠纷变成了两起死亡纠纷外加一起家属与家属间的“战争”。医院的接待室、病区、广场等,到处成了“战场”,外加围观群众,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近乎瘫痪。
调解处理
第一起死亡纠纷因患方不认可专家评估意见而提起鉴定,鉴定结论是医院在检查、诊断、治疗上无明显欠缺。
而后一起老太太死亡纠纷中,医方认为死亡的确与长时间惊吓、恐惧有一定关系,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理赔中心却有不同看法,老太太的死亡不是诊疗过错所致,而是安全防范、后勤管理、行政不作为所引起的,所以该赔偿不属于医疗行为过错的医疗责任保险理赔范围。
医疗事故律师思考
后一场纠纷的发生,在法律上值得医疗事故律师思考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前面一起死亡纠纷的家属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其拒不移尸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了他人的利益;二是医方疏于管理,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没有及时给老太太另外安排病房,医院也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是行政职能部门,譬如公安机关没有及时阻止他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强制移尸。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第五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患方拒将患者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的,现场处置民警应当责令移放,并依法处置。国家五部委《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规定:在抢救室、病房等区域违规停尸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10日以上15日以下并处1000元罚款。
承担责任、守法、执法,任何一个环节的妥善处理,也许都可以避免第二起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