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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病人来急诊无知医生行洗胃

(2020-07-03 09:11:09)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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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病人来急诊 无知医生行洗胃

导读

溺水会引发呼吸道被堵塞的窒息性疾病。溺水时可能有大量的水、泥沙、脏物经口鼻孔灌入肺内,导致患者呼吸道阻塞、缺氧、昏迷甚至死亡。所以抢救溺水患者,应该首先处理呼吸道。而这起纠纷的当事医生对溺水病人的处置却是先处理消化道。

诊疗概况

患者,女,18岁。201161320时许,患者因溺水1小时由家属搀扶入某医院急诊。患者诉胸闷气急伴恶心呕吐,即被送入抢救室。医生查体:急性面容、神志清,气急、咳嗽,呕吐物为混浊胃内容物。听诊:心率100/分,血压120/80mmHg,两肺呼吸音粗,可闻及大量哮鸣音。诊断:1.溺水;2.肺不张;3.休克。医生予洗胃处理,洗出胃内容物变清后,予法莫替丁、甲强龙、抗感染等处理。21时许,患者出现咯血,胸闷气急加重,查体:心率100/分,血压128/80mmHg,氧饱和度60%。医生急予吸氧、心电监护,告病危,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因找不着家属,继续予速尿、吸痰等处置。21:30,血压下降至40/20mmHg21:45,由120急救中心接诊,查体:神志清,心率183/分,血压127/85mmHg,氧饱和度70%22:00,转到上级医院,查体:浅昏迷,气促,氧饱和度46%,无畏寒大汗,无皮疹瘀斑,无咯血。经急诊抢救,患者留院观察两天后转ICU病房进一步治疗。618日,患者死亡。死亡诊断:溺水,吸入性肺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共同到理赔处理部门要求协商解决,为此,理赔处理部门当即启动专家评估程序。

专家评估分析

1.医院在接诊溺水病人时没有对症抢救,洗胃处理不合理。

2.对溺水病人缺少及时规范的动态观察,未及时行心电监护、吸氧、上呼吸机。检查不到位,未行胸片、血氧饱和度的检测。

3.对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的凶险度认识不足,在听诊能闻及大量哮鸣音时未能引起高度重视。

4.遇到急危病人时,医生未及时向上级医师报告,请求组织抢救。

5.患者死亡原因明确,系溺水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所致,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最终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律师思考

这个溺水患者是在溺水被救1小时后,在家属搀扶下步行到医院接受救治的,说明其当时的病情并不是很严重,但为什么最终会在5天以后不治而亡?

这个溺水患者的死亡,暴露出以下三个问题:一、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抢救能力不足。溺水患者到医院抢救室后,医生的诊断是:1.溺水;2.肺不张;3.休克。对于这样的临床诊断,医生为什么要给患者洗胃?洗胃的依据又是什么?难道仅仅是家属所说的河水脏?二、基层医疗机构管理上不足。作为一个低资历的年轻医生(本科学历、27岁),没有第一时间向上级医师、总值班或抢救小组汇报,而是独当一面,擅自处置。有可能是他不知道怎么走急救流程,也可能是他认为自己能够独自处理。如果是前者,说明该院的急救制度并没有落实到每一个急诊值班的医务人员;如果是后者,说明该院对危重病人的报告制度流于形式。纵观整个抢救过程,除了医生经验不足、过于自信之外,对溺水病人的抢救程序和对疾病的观察做得也不够到位。三是基层医院就诊流程有漏洞。因为该患者首次就诊是在另一家医院,那家医院婉拒以后,家属才转到这家医院救治。那么,那家拒绝的医院是否违反了诊疗常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就当时的情况来看,另一家医院的医生一推了之,说明医生认识到了疾病的凶险,建议病人转到上级医院。从这一点来说,那家医院的过错绝对不会小于发生事故的该家医院。

急诊科的医疗纠纷正在快速增多,其形式也五花八门,有上级医院转到下级医院死亡的,有遭遇车祸抢救不及时失血过多死亡的,有盲目手术误诊死亡的,有对疾病认识不足在输液室突发死亡的……这一例例血与生命的教训,难道不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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