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住院期间在医疗机构内自杀身亡,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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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期间在医疗机构内自杀身亡,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针对患者在住院期间在医疗机构内自杀身亡的,医疗事故律师认为应当对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应当一概而论,应当将一般医疗机构对普通患者的情况和精神病医疗机构对精神病患者的情况,区别对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现实中,如果医院尽到了相应的诊疗护理义务,其行为不存在过错,患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意义,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如果其在医疗机构内自杀的,属于受害人故意,则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疏忽管理,如未尽到巡视和护理义务等,对患者自杀也存在过错,则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且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精神病医疗机构,必须尽到更加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根据精神病患者的病tt对其自伤、自杀、他伤的行为有所预见,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该预见,而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未能避免患者死亡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精神病院存在过错,侵害了患者的人身权益,精神病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