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中药的传统治疗方式是否属于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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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中药的传统治疗方式是否属于医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根据第15条规定,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由此可见,中医药体系是医疗卫生体系中的重要组成,中医医师一样属于执业医师的范畴,其从事中医药治疗方法也属于医学治疗的范围。
医疗事故律师认为诊疗行为或称诊疗活动、医疗行为,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的核心构成要件,《执业医师法》规定“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障健康”三个方面的内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寿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为医患双方,同时患者所遭受的损害应当是在其接受诊疗活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如果其遭受的损害并非在接受诊疗活动中产生,换言之,即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抅的行为与这一损害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自然不应对此负担侵权责任。
因而,准确界定“诊疗活动”这一概念的内涵,可以更好地保护和平衡受害患者与医疗机构这二者的利益关系。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诊疗活动”的界定不应仅局限于治疗活动,而应当采用广义医疗行为的概念,即以治疗或非治疗为目的的医疗或辅助性医疗行为都应属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诊疗行为。中医药治疗手段显然是通过检查(中医诊断学的检查方式),使用药物(中药、中成药等)、器械(中医传统器械,如针灸等)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寿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中医药治疗方式和行为是属于法律上的医疗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