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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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作出选择的权利。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权和同意权,知情权的实现和恰当行使是同意权得以正确行使的前提和基础。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从医疗人员的角度看待,即医疗人员的一项义务,保证患者这项权利的顺利实现和正确行使,要求医疗人员必须充分履行说明、告知和解释的义务。
(2)知情同意权实质上是一种特别的人格权——自我决定权,其客体不仅仅是健康利益,而是一种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性尊严。
(3)知情同意权的侵权责任独立于诊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过失而造成的对患者生命、健康、身体权利损害的侵权责任,即使是医学上毫无瑕疵的治疗也不能阻却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
医疗事故律师认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具有如下内容:
(1)充分知情权
首先,医疗知识的专业性要求医生应当以浅显易懂的语言介绍,使得患者能够了解自己的病情、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及其成功率和治疗效果、检查治疗的价格等,最终使得患者能够准确理解,克服信息的不对称状况。其次,应该采取口头表达和书面说明并重的方法。鉴于我国的现实状况,单一的书面告知会给部分患者带来理解上的困难,
因此,要想患者充分了解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必须结合以上两种方式予以告知。
(2)自我决定权
当患者了解到医疗机构的专家意见之后,患者就会面临很多种选择。是拒绝还是同意?选择何种方案治疗?这个时候就产生了患者的同意权与拒绝权。自行决定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属于其他人格利益,对于患者本人具有重要意义。它的行使,可以使医疗机构侵袭患者人身的行为具有阻却违法的性质,因此而成为合法行为。如果未经患者决定或者同意,医生擅自决定接触并且侵袭患者身体,就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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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而未予说明,或者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而未尽到义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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