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如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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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如何审查?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禁止鉴定病历真实性,患方主张病历不真实时,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鉴定机构将终止鉴定,鉴定机构并不承担病历真实性的认定责任。《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审查核实证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定属于法院对证据属性认证的法定职责。
病历记载内容的前后不一致、形式上的缺漏少补均属于法院可以查明的问题,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据全案证据材料,综合认定相关证据的真实性。而医方是否伪造篡改病历也可以通过司法技术(如笔迹鉴定、墨迹鉴定)进行辅助认定。医疗事故律师认为,在对病历真实性的过程中应注意:
要区分患方提出的病历瑕疵是否属于经司法鉴定技术手以鉴定的瑕疵。如果可以鉴定确定首先应当委托司法鉴定,如针方提出的知情同意书中患者签名为别人代签、病历记载为后补或等异议,法院可以通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墨迹鉴定、文书鉴定方法确定病历材料的真实性。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则真实性的认定责任仍在法院。
要遵循“印证原则”。如认定具体的医疗行为时,既要参考术前小结、医师讨论记录等主观病历,也要查看病程记录、护理i麻醉记录等客观病历,还要参照患者或家属选择医疗行为的知情书以及医疗费用清单等材料进行综合考量。如果其他病历材料可之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确定待证事实,则可以该瑕疵病历的真实性。如果该病历记录与其他记录存在矛盾,或合医学诊疗常规,则应否定该瑕疵病历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