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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未明确规定的“挂号费用”是否应当认定为医疗费用?

(2020-06-05 10:24:58)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730/1564474678911248.jpg


法律上未明确规定的挂号费用是否应当认定为医疗费用?

关于挂号费、病历复印费等支出能否赔偿的问题,实践中往往要区分具体的情况加以确定。

首先是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和法医门诊验伤挂号费。目前的医院一般实行门诊看病挂号制度,当医疗侵权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伤害后,并不一定就在发生侵权的医疗机构就诊,有可能由于信任度等原因到其他同级或者高级的医疗机构就诊,或者由于技术水平限制等原因被原收治医疗机构转院治疗,此时就会发生门诊挂号费的问题:有时还要同时挂几个不同的科室号,或者由于技术原因到几个医疗机构就诊,这部分因医疗侵权而发生的额外挂号费,只要是合理的,应进入医疗损害赔偿范围之内。


近年来,我国大部分地方医院挂出了专家或特需门诊的招牌专家或特需门诊主要是解决临床上的疑难病症的诊断、确定治疗方案等,专家门诊的挂号费比一般门诊的挂号费要高出几倍。多数患者对医学专家有一种心理上的信任感,尤其是医疗侵权的受害人,已经在医疗机构受过伤害,因此其要求专家进行诊疗是合理的,应当予以支持,同样可以进人赔偿范围之内。


另外,在伤情发生后,有时为了确认伤害的后果,受害人有可i到法医门诊处去挂号进行伤害后果的鉴定,如果患者的法医鉴定结论被认可,也就是说被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被审理的人民法院认定为证据并采信的话,这部分费用是应当被认定到赔偿范围之内的。因此法医门诊费应该列入赔偿费的范围。


医疗纠纷律师认为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费用必须经过审查,并且具备合法医疗机才的收费凭证,才可以实际计人赔偿额内。如果患者到非法行医的场所“就诊,且并无正规挂号费票据的,一般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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