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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医疗机构共同导致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依据《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9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条、第11条或者第12条的规定,确定各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共同”,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前提应为具有共同意思关联,即包括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如果多家医疗机构在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共同与患者建立医患关系,则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在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内各家医疗机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1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多数情形为不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并无意思联络又无共同侵权之共同故意,也无共同侵权之共同过失,而是基于并没有共同意思联络的行为相互结合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损害结果同一不可分。该种行为也是多数人侵权(复数主体侵权)的一种类型,由4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在一般的医疗纠纷中,多家医疗机构分别实施医疗行为,虽然共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但各医疗机构不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单一医疔机构的侵权行为并不足以造成者全部损害,此种情形下,医疗纠纷律师认为需根据查明的责任大小,由各医疗机按份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