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告知义务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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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告知义务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患者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在实践当中医务人员违反告知义务,如果造成患者实际损害则比较容易认定医疗机构的过错和因果关系,患者的损害也比较容易认定,故确定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相对容易;但当患者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告知义务,但是患者并未造成人身损害,而仅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时,如何处理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7条规定:“医务人员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义务但未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司法解释明确了当医务人员未尽到说明义务,仅损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而未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律师认为违反告知义务属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但是具有过错并不等于一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法律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违反告知义务必须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才应当担赔偿责任,仅违反告知义务并未造成患者实际损害的,患者无权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的医疗机构的说明及取得患者知情同意义务,不仅涉及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更涉及深层次的医疗任以及医学发展,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是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精神技赔偿问题。根据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的精神,基于《侵权责任法》22条的规定,在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侵害患者人身权益,造过者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佳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g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是,本着平衡救济患者损害和有效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考虑,为避免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太广,给医疗机构造成不必要任担,最终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乃至广大患者看病就医的权利,对重精神损害”有必要从严把握,宜将此限定在造成患者人身伤害范围之内,未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