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医疗机构共同导致损害,患者如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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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医疗机构共同导致损害,患者如何起诉?
根据《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2条的规定,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关于患者在多个医疗机构就诊受到同一损害的案件,司法解释回答了如何确定当事人。患者在多家医疗机构就诊发生诊疗损害的,有可能起诉其就诊的所有医疗机构,也有可能仅起诉部分医疗机构。本着尊重当事人诉权的原则,规定了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以多个就诊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部分医疗机构时,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有时当事人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仅是为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或者在原告没有申请追加而被诉医疗机构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且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况下,这时应当允许追加该其他医疗机构为第三人。另外,在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相关医疗机构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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