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专家辅助人提出的意见及其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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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专家辅助人提出的意见及其证据效力?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突出强调该专家辅助人须具有医学专门知识,专家辅助人提出的意见定性为当事人陈述,专家辅助人所提意见经过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基于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本身的专业性特点,专家辅助人制度对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民事诉讼法》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民事诉讼法解释》12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根据《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通知一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人出庭。前款规定的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有专门知识的人主要是在以下两方面提出意见:
(1)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作为一种证据种类,鉴定意见存在其一定的局限性。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错综复杂,鉴定过程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鉴定发生销的情况难以避免。同时,在一个专门性问题领域,对同一个问题不同鉴定人也可能会有不同的鉴定意见。而鉴定工作的专业性较强,仅負他诉讼参与人自身的知识又难以发现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很难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只能通过重新鉴定来解;对鉴定意见高度依赖而作出的判决往往被鉴定意见所左右,最终乜损害司法的权威。因此,为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由其根据其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寻找鉴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为法官甄别鉴定意见、作出科學判断提供参考,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2)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在民事诉讼中,有些专门问题无法或者无须通过鉴定解决,但对于审理案件、认定案件事实又具有一定甚至决定性的作用。此时由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专业问题进行说明,回答询问,提出自己的意见,就能够帮助法官和当事人对这些专业问题作出适当理解,澄清不当的认识、解决法官因知识结构的局限性和特殊专门经验的贫乏性对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从而使得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更为科学和客观,保证案件判决的公正、合理。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门问题提出意见,所谓有专门知识的人,一般称为专家辅助人,虽然专家辅助人在理论上是独立于案件当事人的第三方,但因其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其中立性难免受到怀疑。因此,专家辅助人单独对案件事实发表的专业性意见往往难为法院采信。为此,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一般应当同时申请鉴定人出庭,并在法庭准许后由专家辅助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这样既能避免了异议人与鉴定人因利益抵触发生直接冲突,从而影响质询的效果,也能够保障专家辅助人发挥其专门知识优势,通过与鉴定人的交流向法院传递其掌握的医学知识、诊疗常规。
那么实践中如何认定专家辅助人资格呢?医疗纠纷律师发现,从目前审判实践来看,专家辅助人一般是由医疗机构申请出庭,用于证明己方无责任或责任较轻的,故首先应当排除利益关联的可能,由此在涉诉医疗机构内执业的医务人员是不能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对于在其他机构从事医务临床、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是否适格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个案情况结合鉴定人、对方当事人意见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