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过度检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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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过度检査?
《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关于过度检查,一般是指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超出患者个体和社会保健实践需求的医疗检查服务,医学伦理学界把它称之为“过度检查'过度检查具有以下的特征:
为诊疗疾病所采取的检查手段超出疾病诊疗的基本需求,不符合疾病的规律与特点
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所谓“金标准”,是指当前临床医学界公认的诊断疾病的最可靠方法较为常用的金标准有活检手术发现微生物培养特殊检查和影像诊断,以及长期随访的结果等
费用超出与疾病对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其表现形式有:入院套餐检査过度检查或治疗滥用抗生素滥用昂贵药品或过度医疗消费现象
目前,国内临床上常见的过度医疗服务主要表现为过度检查药品滥用诱导手术此过度检查实为防御性医疗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美国技术鉴定所(U.S.OTA1994,21)的定义,防御性医疗是指医务人员为了减少医疗事故发生,重复检查手术会见病人,甚至拒绝治疗高危病人和进行高风险的手术防御性医疗是指医生在诊过过程中为避免医疗风险和医疗诉讼而采取的防范性医疗措施,也称“自卫性医疗”或“防卫性医疗”,即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基于法律非医学目的,采取一些在医学上看并非必要的措施,以应付可能发的医疗事故诉讼“防御性医疗”分为“积极防御性医疗”和“消极防御性医疗”两种,前者是指医生小心翼翼地为患者做各种各样名目多但从实际病情看没有必要的各种检查化验等;后者是指医生E考虑避免医疗事故的出现,假如认为某个患者的病有太大的风险,各种理由拒绝治疗,表现为回避收治高危病人带有推卸责任性质转诊及会诊等
《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树立敬)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的义务及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义务”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违反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的行为,系对前述执业义务的违反,亦有利于医疗伦理道德有学者认为,医师在其执业活动中应尽到忠实义务,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医师应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实施行为,不得同时追求第三人或自己的利益
医疗事故律师认为此义务包括三层意思:
医师应专注于实现委托人的利益,不得追求自己的利益;
医师必须设身处地站在委托人的立场,适当地行使裁量权;
医师应充分尊重委托人的意思,及时报告情况予以说明“视病如亲”不仅仅是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技术上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应包括医务人员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利益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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