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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诊医院与转入医院不构成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2020-05-23 20:28:17)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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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诊医院与转入医院不构成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医疗机构的诊疗为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区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各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权人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在一般的医疗纠中,多家医疗机构分别实施医疗行为,虽然共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如果各医疗机构不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则根据查明的责任大小,各医疗机构按份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实施侵权行为,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共屄是指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如果多家医疗机构在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共与患者建立了医患关系,则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在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内冉各家医疗机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医疗事故律师以案说法

在范某某诉河省内乡县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患者发生交通事故前往医疗机构治疗,经检查存在多处骨折在治疗期间,医疗机构发现患者腹腔内出现气体并在下腹见液性暗区,经医疗机构同意或者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之后进行的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认定首诊医疗机构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患者的死亡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转人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据此,应认定首诊的医疗机构与转入的医疗机构对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侵权患者遭受的人身损害,首诊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转入的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无需对患者的死亡结果担责如果首诊医院与转人医院均有过错,导致患者损害的,则应当考虑两家医院有无意思联络,如果均无意思联络且分别实施诊疗行为,则应当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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