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医疗机构不当转院的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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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医疗机构不当转院的医疗行为?
在认定医院在转诊转院的医疗行为过程中的责任大小时,医疗事故律师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医院客观医疗水平和技术情况医院的客观医疗水平和技术条件不符合患者的诊治需求才产生转诊治疗的必要,此时,医院应尽快安排转诊但医院在转诊之前必须要穷尽自己医疗手段和技术能力才能免除责任比如医院的客观技术手段是可以诊断病治疗该患者的病情的,而依旧决定向其他医疗机构进行转诊或转院,则存在和成不当转院或医疗机构因为自身的过错,导致对患者的病情误诊,误认为自己没有相关的医疗水平无法救治,而转诊转院导致患考损害的,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也具有过错,不当转诊和过错诊疗行为对患者的损害均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则医院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患者个人病情转归,患者自身病情转归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如患者所患的疾病属于“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冠脉综合症”等危急症一些疾病极易引起相关并发症和猝死,或急性期死亡率较高,临床症状差异大,判断有一定难度时,患者在转诊转院中的损害后果就需要考虑到其自身病情的因素由于患者所患的病症发病急难I别不易预防死亡率高,所以患者自身的病情也在一定程度上对3死亡结果产生了影响,是可以适当减轻医院的责任的
患者和家属的配合程度鉴于转诊必须要对患者或家属履转院告知义务,患者本人或家属的书面同意与配合是顺利转诊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院若未取得患者和家属同意,在紧急情况下也享有紧急救治的权利,转诊应当属于紧急救治方式之一在<</span>实践中,患者和家属在转诊中不配合医院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如不配合治疗自行错误使用药物不同意转诊故意阻挠医务人员转移病人等,患方如果在转诊活动中存在一定过错',按照过4相原则,也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医院的责任
对转诊风险评估的注意义务为患者转诊之前,医院必须对患者的病情进行临床检查评估,确定患者不属于危急重症等不转诊的情况,方能进行转诊转诊作为一种综合性的医疗行为,同样受到法律卫生法规诊疗护理规范等的规制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转诊转院前,没有对患者在转诊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有效评估,不能排除患者不处于病危状态或不易搬动的情况,导致患者在转诊转院中造成损害的,是具有诊疗过错的,医院应当承担对转诊风险预测评估不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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