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或特殊检查治疗中异物遗留人体,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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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或特殊检查治疗中异物遗留人体,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在外科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中,将手术器械或用具遗留在患者体内的情况偶有发生应当分清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违反手术安全核査制度术后发现手术用物遗留患者体内的,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第5条“实施手术安全核查的内容及流程”中规定,患者离开手术室前: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实际手术方式,术中用药输血的核查,清点手术用物,确认手术标本,检查皮肤完整性静脉通路引流管,确认患者去向等内容
核查制度第6条规定:手术安全核査必须按照上述步骤依次进行,每一步核1无误后方可k行下^步操作,不得提前填写表格由此可见,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术后清点手术用物,按照规定步骤核查无误结束手术在此情况下,如果有任何手术用物在术后无法找到,那么医护人员就应当考虑是否仍在患者体内,从而避免手术器械等手术用物遗留在患者体内而造成更大后续损害医疗事故律师认为如果上述三方没有及时清点相关手术用物,事后发现某器械等遗留在患者体内,是严重违反诊疗护理常规的,具有诊疗过错,应当对患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术中手术结束前,巳发现手术用物因折断等原因难以取出留在患者体内的情况,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术前因医生未完善相关检査术前选用器械不当术中对器械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手术用物滞留体内且无法取出的,医院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生的诊疗行为应该符合相应的法定诊疗规范外科手术前,针对不同的手术,完善不同的术前检查,是诊疗规范的要求,也是手术成功的前提如果因为相关医生未进行相关的必要检查,对手术相应情况认识或估计不足,导致术前选用器械不当,或因为相关医师术中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类似于钻头折断体内且不易取出等情况的发生,医院应该承担法定赔偿责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76条的规定,该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妊娠控制;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