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是否还对因果关系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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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是否还对因果关系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4条的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由此可以确定,权利主张者(患方)需要直接举证就诊事实与损害结果,对于过错和因果关系可以直接举证,也可以申请鉴定辅助举证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对于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均需要通过鉴定来完成,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患方在诉讼中有申请鉴定,预交鉴定费的义务,患者可以在诉讼中预交鉴定费,而鉴定费用最终将由人民法院根据责任比例和案件结果处理,所以在实践中,往往是患者提起过错和因果关系鉴定,并对过错和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解释》实际上采取了对因果关系举证的举证责任缓和的做法,具体来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病情检验诊断,确定治疗方法,实施治疗措施过程中,明显不符合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因疏忽懈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一方举证证明因果关系较为困难,应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即实行有条件因果关系推定特别是在起诉阶座,代理患者一方起诉时,只要提供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可能性的初步材料即可,而不必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必然性
在审理中,法官在患者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达到了可能性标准之后,即可对因果关系实行推定
在法官推定因果关系之后,医疗机构如果认为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则须举证抗辩医疗机构否认因果关系要件可围绕以下三点进行:
一是说明即使无医疗行为损害也会发生;
二是存在第三人或患者一方的过错;
三是医疗行为不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
医疗律师认为如果医疗机构关于无因果关系的证明成立,则推翻因果关系推定,不构成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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