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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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之规定,医疗律师认为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具体情形有二种:
(1)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1政法规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除《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还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现实中,有很多人提出疑问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不就是一种过失,那为什么还需要推定过错呢?
其实这里隐含了《侵枝责任法》第57条与第58条第1款之间相互补充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出现的是医疗技术上的过错,或者违反医疗技术上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完全可以按照57条直接认定构成医疗过错,无需按照58条第1款确定过错推定所以,我们可以得知58条第1款规制的内容是非医疗技术行为,比如医务人员撰写病历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制作病历,但是患者出现的损害是诊疗行为的过错导致的,与是否规范书写病历无关,那么违规书写病历的行为就是符合58条第1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但是这个与患者的损害结果并无因果关系,当然不能因为写错病历的违规行为推定造成患者损害的诊疗行为具有过错,而仅能推定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此时要求医疗机构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如果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则推定医疗机构对病历书写行为存在过错,但病历书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则需要单独衡量认定
(2)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时,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的,就可以直接推定存在医疗技术过失,原告只需向法院提供证据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即可推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3)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性质,比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的行为性质更严重和恶劣,主观恶性更加严重,将有可能导致病历资料真实性被破坏,导致无法进行医疗鉴定,最终无法认定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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