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诊并活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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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诊并活动的范围?
《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条规定:“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诊疗活动的法律范围呢?
(1)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的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人性手段进行的美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人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按照医事法的基本理论,狭义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通过检査,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改善功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广义医疗行为,是指以治疗或非治疗为目的的医疗或辅助性医疗行为具体包括: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即狭义医疗行为,也是范围最广的一类医疗行为
不具治疗性医疗行为例如,美容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辅助孕妇生产等实验性医疗行为指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的新药物或新技术,临床实验目的为主,诊疗目的居于次要地位侵袭性医疗行为这里的侵袭性医疗行为,特指许多过去被用于治疗疾病的药物检查或手术方法,随着经验及知识的积累,被发现对人体并不都是有利的医疗行为《医疗损害责任解释》实际上采用的是广义医疗行为的概念,除了包含诊疗检查用药手术等常规性医疗行为(治疗性医疗行为),也包括医学类的美容实验性医疗等非常规性的医疗行为明确区分了诊疗行为与非诊疗行为(如单纯的医学告知医院的管理行为等)
医疗律师认为有些损害赔偿纠纷与诊疗行为并无关联如医院管理上的疏忽(如地面滑倒破窗扎人等)导致患者损害的,应按照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进行处理具体来说,以下四种情形可以认定为非医疗行为引起的纠纷,不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规制:
一是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或在医院自残自杀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
二是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如抱错婴儿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三是医生使用非医疗手段故意伤害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对于非医疗行为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规定,而不适用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过失导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规定
相关链接:《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