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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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立案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补充证据,并将通知补证情况记录在案,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人民法院收到民事案件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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