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考虑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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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考虑哪些因素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或法人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受到损害,致使其人格受到非财产损害,由侵害人用财产给予补偿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根据民法通则和意见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确定侵权人是否承担精神赔偿责任及精神赔偿具体金额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条:
(1)侵权人的过错情况。例如,侵权人主观上故意还是过失,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是善意还是恶意等。
(2)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要指侵权人的行为方式、手段、场合、时间等。
(3)侵权行为的受害程度,主要是指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后果。例如,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是否引起受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疾病,以及影响婚姻、家庭关系、晋职等。
(4)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例如,是全国范围内还是在省、市、区域或某单位局部范围内产生影响,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长短,被害人的知名度等。
(5)侵权人的认错态度。是及时承认错误,积极消除影响,还是拒不认错,甚至扩大不良影响等。
(6)受害人的请求,如受害人的请求数额大小,请求的合理程度等。
精神赔偿具体金额的确定,除应依据上述六条依据外,医疗事故律师认为在实践中还可以根据侵害人的受益情况,考虑以下具体因素:
(1)侵害人因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获得经济利益的,一般情况下,可在其获得的经济利益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2)侵害人获得的经济利益较大,全部赔偿给受害人有失公平的,采用收缴非法,将赔偿损失后的多余部分收归国家所有。
(3)侵害人获得的经济利益较小,全部赔偿给受害人尚不足惩戒侵害人和抚慰受害人的,赔偿金额可大于其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4)侵害人没有获得经济利益的,根据具体案情确需精神损害赔偿的,应责令侵害人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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