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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医疗单位吗

(2020-04-09 10:13:42)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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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医疗单位吗

医疗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医疗单位。该处的医疗单位专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对于权利主体,除了患者本人之外,其亲属能否成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呢?

这一问题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第七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当患者因医疗事故而死亡,患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以及其他近亲属均可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例如,曾经在我国一些医院发生的未经死者亲属授权而擅自将停放在太平间的患者尸体进行尸解。这属于侵害器官的侵权行为。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患者的亲属就可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患者及其家属在诉请法院追究医疗单位民事赔偿责任时,确实感到自己的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而准备要求赔偿的,要一并提出,以免丧失了应有的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害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此规定可以看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且后果严重的,受害人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造成后果的情况,要求侵权人承担五种责任:

一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

二是要求侵权人恢复名誉;

三是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

四是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

五是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事故律师认为在致残疾的案件中,精神抚慰金可包含在残疾赔偿金里;在致人死亡的案件中,精神抚慰金可包含在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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