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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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单独增设精神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医疗事故律师认为考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的身心造成损害,也包括其精神的损害,应该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规定,在下列五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如宣扬别人婚恋生活,在新婚夫妻房间安装监视设备,私自拆开他人信件了解他人的秘密等都属于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
(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5)特定纪念物品遭受灭失或毁损引起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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