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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
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而言,医疗事故律师认为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必要条件将本罪限定于责任事故的范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医疗技术事故的,不构成犯罪。这里所指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
这些规章制度是诊疗护理工作规律性的经验总结,是正常开展诊疗护理工作指指医疗事故罪的从轻情节包括:
(1)一贯表现较好,偶尔疏忽的;
(2)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的;(
3)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的。
从重处罚情节,通常在一年半以上三年以下确定具体刑期;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通常在一年半以下六个月以上确定具体刑期,或者判处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