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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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
按照传统观念,医务人员即卫生技术人员,是指经过医药院校教育,或经各级卫生机构培养训练后从事医疗实践工作的人员。
我国医务人员按其业务性质分为四类:
其一,医疗防疫人员。包括从事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医疗防疫工作人员。医疗防疫人员的技术职务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其二,药剂人员。包括从事中药、西药配剂、发放等工作的各级工作人员。药剂人员的技术职务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士、药剂员。
其三,护理人员。护理人员的技术职务有: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
其四,其他技术人员,包括从事检验、理疗、病理、口腔技工、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各项医疗技术工作的人员。其技术职务有: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见习员。
医疗事故律师认为,以上人员都有可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