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资料还需要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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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资料还需要鉴定吗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往,在诉讼中,医方经常主张病历需要由懂医的人员(医生)来鉴定。
鉴定之后,病历就不具有单独的证据价值。这为无人签名负责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设置了被操控的空间。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风险说明、替代方案说明义务的规定,把证明这些义务的书面证据,包括知情同意书、告知书、其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的病历记载等,作为证明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前款义务的充分必要证据。
医疗事故律师认为病历不再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也不可用任何方式的鉴定来替代。除非对有瑕疵的病历,可以申请文书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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