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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质证的证据有无证明力

(2020-03-28 21:37:17)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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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质证的证据有无证明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作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查证属实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就是庭审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指出:“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这一规定,凡未经质证的证据均无证明力。


只有两种特殊情况下,证明可不经质证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一,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按这一规定,既然不是开庭时公开质证,秘密质证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质证,仅是医患双方当事人认可,与第一条并无大的区别。


开庭时质证,一般应出示原件;出具证言的证人一般应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因为证据的本身来源不合法,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无证明力。


这种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这一类情况,虽然也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当事人意思表示追求的目的是调解,而非事实本身。这种对案件事实的认可,是一种有保留的诉讼行为,或可以称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未达成调解,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亦无效力,另一方以此作为不利于对方的依据应当无效。


二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本条规定主要是限制以非法手段去获取证据,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在医疗纠纷处理实务中,这种以非法手段获得证明材料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不考虑证据来源是否合法,仅以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势必会出现所判案件事实不清或裁判严重违背事实。


三是孤立证据无证明力是证据采信的一般原则,除非有相应的证据作为佐证。


广州医疗事故律师认为尤其是下列五种来源存在问题的证据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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